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 渔业船舶事故的预防和救助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渔业船舶和人员的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规定配置消防、救生、航行、信号和无线电等安全设施;(二)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核准的航区、抗风等级进行航行与作业;(三)按照核定的限额乘员和载货;(四)不得在进出港航道、港池从事捕捞养殖活动,不得在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