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渔业船舶和人员的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规定配置消防、救生、航行、信号和无线电等安全设施;

(二)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核准的航区、抗风等级进行航行与作业;

(三)按照核定的限额乘员和载货;

(四)不得在进出港航道、港池从事捕捞养殖活动,不得在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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