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 渔业船舶事故的预防和救助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船舶的海难救助。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抢险救助体系,制定抢险救助预案,配备必要的通讯、船舶等救助设施,建立救助信息网络,保障海上抢险救助工作的需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