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和停泊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二)发生交通事故后正在调查处理尚未结案的;(三)未依法缴纳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