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和停泊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渔业船舶因故要求停止作业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将有关证书、证件交回原发证机关。需要恢复作业的,应当经原发证机关核准并领回有关证书、证件后方可恢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