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正在调查处理尚未结案的;

(三)未依法缴纳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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