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登记第十六条已修改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将有关证书、证件交回原登记机关:(一)所有权转移的;(二)改为非渔业船舶的;(三)灭失或者失踪满六个月的;(四)已经报废或者拆毁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