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登记第十七条已修改渔业船舶的证书、证件因故损毁或者遗失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原登记机关规定的方式声明作废,并自声明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有关证书、证件的补办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