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登记第十五条已修改渔业船舶所有人需要变更渔业船舶下列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船名号;(二)船籍港;(三)主机的类型、数目和功率;(四)船舶的尺度、吨位和作业方式;(五)渔业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和住址;(六)船舶产权的共有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