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渔业船舶所有人需要变更渔业船舶下列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船名号;

(二)船籍港;

(三)主机的类型、数目和功率;

(四)船舶的尺度、吨位和作业方式;

(五)渔业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和住址;

(六)船舶产权的共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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