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将有关证书、证件交回原登记机关:

(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改为非渔业船舶的;

(三)灭失或者失踪满六个月的;

(四)已经报废或者拆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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