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燃气供应单位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时,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核查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