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燃气自管单位应当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合同,明确燃气设施安全维护、管理的范围和责任。

燃气自管单位应当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业务指导,并对从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