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燃气自管单位应当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合同,明确燃气设施安全维护、管理的范围和责任。燃气自管单位应当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业务指导,并对从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