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燃气用户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的维护、抢修作业以及查表、收费等工作。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不得拖欠和拒绝支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