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第四条有效省、市(州)、县(市、区)厂务公开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厂务公开工作。日常工作由其办事机构承办,具体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实施厂务公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协调、检查、督促开展厂务公开工作;(三)考核厂务公开情况,提出厂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四)表彰、奖励在厂务公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五)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省、市(州)、县(市、区)厂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工作经费同级财政应当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