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省、市(州)、县(市、区)厂务公开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厂务公开工作。日常工作由其办事机构承办,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厂务公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调、检查、督促开展厂务公开工作;
(三)考核厂务公开情况,提出厂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表彰、奖励在厂务公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五)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市(州)、县(市、区)厂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工作经费同级财政应当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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