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第五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厂务公开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厂务公开工作。省、市(州)、县(市、区)工会和产业、系统工会协助做好厂务公开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