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畜牧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畜禽养殖场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不得向环境排放。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