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沼气制取、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应当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
鼓励和扶持畜禽养殖场运用新技术开展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