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畜禽,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隔离场、屠宰加工厂(场)、专门经营畜禽的交易市场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对其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应当向当地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