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在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线保护区及专用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损坏或者封堵道路、管道;(二)擅自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等作业;(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倾倒垃圾、矿渣和其他废弃物;(五)堆(排)放易燃、易爆及其他腐蚀性危险品、化学品;(六)其他危害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