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二)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