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在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线保护区及专用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坏或者封堵道路、管道;

(二)擅自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等作业;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倾倒垃圾、矿渣和其他废弃物;

(五)堆(排)放易燃、易爆及其他腐蚀性危险品、化学品;

(六)其他危害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