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堆放杂物、倾倒垃圾;(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开挖坑、渠;(四)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五)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垃圾等物品;(六)其他危害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