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直接或者操作其他物体碰触电力线路设施;(二)擅自在杆塔上张贴广告标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缆线和标志物;(三)在电力线路设施300米内放风筝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四)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五)损坏、擅自移动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及通信设施;(六)擅自占用电缆通(管)道及其他管线敷设各类缆线;(七)其他危害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