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从事下列危害行为:(一)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高杆植物;(二)垂钓活动;(三)堆砌、填埋、铺垫等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作业或者活动;(四)燃放烟花爆竹;(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六)其他危害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