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移动、破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