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废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的;(二)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三)向投标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泄露标底或者其他保密事项的;(四)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