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废止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