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四条已废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二)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的;(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的;(四)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