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因中标人原因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