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五条已废止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二)因中标人原因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