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向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