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公安、交通、财政、公用事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