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罚。机动车维修企业不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