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机动车维修企业不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