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对大气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即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系统蒸发排放的污染物等所造成的污染。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