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机动车行驶时持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经维修治理并检测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退还机动车行驶证。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