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机动车行驶时持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经维修治理并检测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退还机动车行驶证。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