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控系统,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收取费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指定维修治理企业或者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未取得资质进行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活动没有实施监督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不依法对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营运机动车办理年度审验合格手续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根据职责对车用燃油生产、销售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的;或者未依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进行检定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举报处理工作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的。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