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经监督抽测或者投诉和举报核实为不符合制造当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收到机动车排气污染限期维修治理通知书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维修治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