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测与治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指定维修治理企业或者产品。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