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测与治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在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经维修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对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连续三次检验仍不符合制造当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强制报废。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