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测与治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维修后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二)实行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并出具出厂合格凭证,对在维修质保期内排气污染未达标的机动车,应当无偿返修。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