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测与治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同地进行。经检测不符合制造当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进行维修治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