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测与治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经检测不符合制造当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属于营运机动车的,城市公共客运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办理年度审验合格手续。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