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新购属于国家安全技术免检范围且达到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可以免予接受排气污染检测;其他新购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接受排气污染检测。未达到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外地转移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
接受排气污染检测,对不符合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