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图书馆事业的领导,统筹协调,将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发展图书馆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