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第六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图书馆事业的领导,统筹协调,将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发展图书馆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