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为发展图书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