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其他各类图书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图书馆的正常业务经费。

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