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指导、监督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三)指导、监督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四)指导、监督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开展旅游服务活动;(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并接受其投诉;(六)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