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地方性法规案第三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调整关系比较复杂的或者意见分歧比较大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同意,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