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调整关系比较复杂的或者意见分歧比较大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同意,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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