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分组审议后,由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表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进行表决。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